王岐山同志關于運用好批評教育、組織處理、紀律處分、立案審查四種監(jiān)督執(zhí)紀形態(tài)的論述,既是對黨的十八大以來黨風廉政建設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,也是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面從嚴治黨的任務要求。各級黨委和紀委必須按照“把紀律和規(guī)矩挺在前面”的要求,堅守責任擔當,以紀律建設的實際成效推進從嚴治黨、依規(guī)治黨落到實處。
然而,一些基層紀委在運用“四種形態(tài)”監(jiān)督執(zhí)紀過程中,也出現了這樣的疑問:扭住紀律不放松,體現抓早抓小,是不是意味著反腐敗的力度有所減弱?運用“四種形態(tài)”加強對黨員干部的監(jiān)督管理是紀委的分內工作,是不是與黨委無關?用紀律管住“大多數”,是不是意味著不再緊盯“關鍵少數”?
對此,本欄目圍繞監(jiān)督執(zhí)紀“四種形態(tài)”,策劃《執(zhí)紀越往后越嚴》《黨委責無旁貸》《點面結合精準打擊》三個專題分三期進行思考辨析,幫助大家澄清模糊認識,拿出具體對策,切實把監(jiān)督執(zhí)紀“四種形態(tài)”做細做實。
“雜音”:反腐力度減弱了?
“提出‘四種形態(tài)’,是不是意味著反腐敗開始轉向、出現拐點了?估計今后紀律審查的節(jié)奏也會放緩、力度也會減弱。”“紀委從此以后不怎么查大案了,頂多是給個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?!薄凹o委工作的重心會不會轉到對輕微違紀問題的發(fā)現和處理上,而放松對腐敗問題的懲處,是否會導致該立案的不立案,該處分的不處分,該重處分的輕處理?”……
運用監(jiān)督執(zhí)紀“四種形態(tài)”的要求提出后,在一些黨員干部中引起軒然大波。有人猜測、困惑、不解,有人等待、觀望、徘徊,還有人誤讀、誤解、誤判。如果不澄清以上這些錯誤認識和模糊看法,必將影響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進程。對此,各級紀委必須高度警惕。
“雜音”緣何而來
這些思想上的困惑、理解上的偏差、認識上的誤區(qū),之所以有一定的生存空間,一是有的領導干部在領會運用監(jiān)督執(zhí)紀“四種形態(tài)”上形而上學、斷章取義,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,沒有準確全面地把握“四種形態(tài)”的實質。二是有的領導干部習慣于把反腐敗與穩(wěn)定、發(fā)展對立起來看,怕辦案多了影響本地本單位形象,影響干部積極性,影響經濟發(fā)展,影響個人前途,在落實關于“四種形態(tài)”的決策部署上做選擇、搞變通。三是有的領導干部自身不正,潛意識中存在抵觸情緒,擔心加大反腐敗力度會“拔出蘿卜帶出泥”,傷及自身,試圖進行錯誤引導,規(guī)避自身風險。
理性面對“雜音”
運用“四種形態(tài)”監(jiān)督執(zhí)紀,目的是為了懲前毖后、治病救人?!八姆N形態(tài)”深化了對違紀違法問題的規(guī)律性認識,把握了黨員干部從“破紀”到“違法”的演變路徑,設立層層防線,把反腐敗工作提前到了“破紀”之初。對于黨員干部,要求不是放松了,而是更嚴了;標準不是降低了,而是更高了。對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,任務不是減少了,而是增多了;力度不是減弱了,而是增強了;節(jié)奏不是放緩了,而是加快了。運用“四種形態(tài)”,絕不意味著對違法犯罪的分子以紀代法、高舉輕放,而是要兩手抓,一手抓正本清源不懈怠,一手抓高壓懲腐不手軟,通過織密紀律之網,在法律底線上設置多道防線,防止黨員干部由“好同志”淪為“階下囚”。
對策:轉變方式盯“違紀”
“四種形態(tài)”是減少腐敗存量、遏制腐敗增量的有效方式。作為黨內專司紀律檢查的監(jiān)督機構,在運用“四種形態(tài)”的同時,必須加大紀律審查力度,在線索處置、立案審查、審理報告等各環(huán)節(jié),都以紀律為尺子進行衡量,推動紀律審查工作按照“四種形態(tài)”要求進行轉型,持續(xù)釋放越往后執(zhí)紀越嚴、處分越重的強烈信號。
線索分類處置——瞄準抓早抓小
加強分析研判。線索處置是紀律審查的源頭和基礎。要緊緊圍繞“六大紀律”和“四種形態(tài)”,按照動態(tài)清理、分類規(guī)范、突出重點、處置得當的原則,對線索進行集中統一管理,做到全覆蓋。要根據“四種形態(tài)”的要求,注重對各種信息的研判分析,建立以問題為導向的評價機制,分清主次,區(qū)別對待,對黨員干部的問題早發(fā)現、早提醒、早糾正、早查處。
運用多種方式。根據問題線索的不同情況,更多地運用警示教育、誡勉談話、組織處理、紀律處分等方式及時進行分類處置,真正把紀律和規(guī)矩挺在前面。有的聽到問題反映就要找本人核實,有則改之、無則加勉;有的可通過談話函詢的方式,讓被反映的領導干部把問題如實講清楚,記錄形成完整的廉潔檔案,如有隱瞞就是欺騙組織,查實之后要嚴肅處理。
拓寬發(fā)現渠道。要在充分運用專項檢查、來信來訪等渠道收集掌握線索的基礎上,通過巡視巡察、日常監(jiān)督檢查、經濟責任審計等措施,主動出擊尋找問題、收集線索。要充分用好反腐敗協調小組工作平臺,整合紀檢監(jiān)察與公安、檢察、法院、審計等部門的信息資源,規(guī)范線索移送、信息共享和協作排查工作,多方位發(fā)現和查處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問題。
快查快結快辦——瞄準違紀特點
改變審查方式。正確處理好“樹木”與“森林”的關系,注重從“盯違法”向“盯違紀”轉變,確保紀律審查工作對著紀律去,用紀律管住大多數。按照“四種形態(tài)”的要求,堅持抓早抓小、動輒則咎,恰當運用批評教育、誡勉談話、輕處分、重處分、組織調整等方式處理各類違紀行為,防止小錯釀成大錯,實現監(jiān)督執(zhí)紀問責經常化。
突出審查重點。將違反“六大紀律”特別是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(guī)矩、組織紀律、廉潔紀律和違反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問題作為審查重點;將“三類人”作為主要對象,緊緊盯住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、不收手,問題線索反映集中、群眾反映強烈,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。對于涉嫌違紀的干部,如果愿意悔改,積極配合紀律審查并向組織如實交代問題,就要體現政策,給出路、給機會;對轉移贓款贓物、銷毀證據,搞攻守同盟等干擾妨礙甚至對抗組織調查的,要從嚴從重處理。
提高審查效率。針對違紀問題,根據案件情節(jié)、主觀惡性、行為性質、造成結果和影響等情況,合理區(qū)分違法與違紀、嚴重違法與一般違紀、違紀與失誤等政策界限,發(fā)現苗頭就及時提醒,觸犯紀律就及時處理,該處分的予以處分,該降級的予以降級,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縮短審查周期。要堅持快查快結,集中力量查清主要違紀事實,依紀依規(guī)做出處分決定,其他一律作為線索移送,交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,以便騰出時間、騰出精力、騰出人手,審查更多的違紀問題。
審理方式轉變——瞄準執(zhí)紀必嚴
創(chuàng)新審理方法。按照紀在法前的要求,聚焦審理違紀問題,用黨章黨規(guī)黨紀衡量違紀行為。要探索黨紀輕處分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理工作機制。除較為復雜需要采取相關措施的貪賄案件外,對于事實清楚、易于查證、通過外圍排查就可固定證據的線索,在初核期間完善固定客觀證據,提請審理提前介入,確保初核了結、立案報批、調查取證、定性量紀、移送審理、移送司法等程序與實體并重。
改進審理文書。審理報告不能等同于司法審查報告,不能把關注點集中于涉嫌貪腐等違法行為,而要更多體現、描述和報告違反黨紀的情形和后果,彰顯紀律和規(guī)矩的嚴肅性和剛性約束。在審理報告等文書中,要按照先違紀后違法的原則,重點突出違紀事實,將違紀行為按“六大紀律”進行分類和表述,將違紀問題與涉嫌犯罪問題分開表述,突出監(jiān)督執(zhí)紀特色,體現黨內審查特點。
用好紀言紀語。要準確運用新修訂的“兩項法規(guī)”精神,加強對執(zhí)紀審理工作的業(yè)務指導,重點對違紀行為的證據標準、性質認定、條規(guī)適用和紀法銜接等問題進行規(guī)范。對于定性的分析,要圍繞新《條例》中相應錯誤的構成要件來陳述,用紀言紀語說明從重從輕的量紀情節(jié),并先確定每種錯誤各自應給予的黨紀政紀處分檔次,再按照合并處分的規(guī)則,確定最終的處分檔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