懺悔人:盧志剛
原任職務:海南省澄邁縣國土環(huán)境資源局局長
觸犯罪名:受賄罪、巨額財產(chǎn)來源不明罪
判決結果:2016年7月5日,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八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
犯罪事實: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,盧志剛任澄邁縣國土環(huán)境資源局局長期間,利用職務之便,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證、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過程中,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875萬元、歐元70萬元、港幣30萬元、三輛汽車(價值共計人民幣109.2193萬元)、索賄一套別墅價值人民幣400萬元(未遂)。
從一名風光無限的國土局長,淪為讓人民所不齒的罪人,這巨大的人生反差,促使我不斷地自我反思。記得英國著名哲學家斯爾茲曾對犯罪作過深刻的剖析,他說:構成犯罪的東西,并非在于金錢,而在于對金錢的“愛”。
我的犯罪軌跡或許能給人們留下些啟示。我曾不擇手段弄到1500余萬元錢物,但隨著我翻船落馬,這些也全部化為泡影,這說明我開始借權斂財就打錯了如意算盤。我當初哪里知道,在古今中外的歷史上,能有幾個置身于黨紀國法之外的貪斂錢財者最終可以不被法律懲處?
我5年間20次收受工程老板、房地產(chǎn)商送的1500余萬元錢物都因為別人有求于我,也是因為我掌控著澄邁縣的土地資源實權。澄邁縣所有土地出讓、征用,工程項目給誰都由我說了算,當時的我炙手可熱,攀附于我的人都看中了我手中的權力。
我走到這一步,與在國土局局長這個權力失控的崗位有密不可分的關系。2008年我任國土局長時剛43歲,成為一把手讓我在單位啥都說了算,單位變成了一言堂,這就為我走上犯罪道路埋下了禍根,制定的監(jiān)督制約規(guī)定都寫在紙上,并沒有落實到具體工作中。所以我想,如果有人能及時提醒監(jiān)督我,或許我也不會陷得這么深。
談到自己的教訓,我后悔莫及。我不僅毀了自己,也給家庭親友造成深重災難,教訓是銘心刻骨的。我曾長期受黨的教育培養(yǎng),擔任領導職務多年,應該說,在過去很長的時間里,我做事是循規(guī)蹈矩的,對上下級對同事的關系也處理得很好,工作更是努力勤奮,在領導同事中口碑很好,但我想我走上犯罪道路也并不偶然。
剖析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,我認為,市場經(jīng)濟大潮滾滾而來,物欲橫流沖擊著社會,一些人固守的思想觀念隨之發(fā)生改變,我就是因為經(jīng)不起誘惑,讓原有純潔的世界觀、人生觀變了樣,開始追求生活享受。由于手中有權,又受到一些所謂“好友”的誤導,就讓我置國家法律與制度于不顧,最終走上了收受錢物的犯罪道路,淪為人民的罪人。
盡管從2014年1月2日被捕入獄已經(jīng)快3年了,我承認自己的心理還沒有完全調適過來。但這是個脫胎換骨的過程,我真心希望能把自己的教訓講給更多的人聽,特別是在位的領導干部,讓更多的人真正吸取教訓。